各县(市、区)商务局,市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经发局:
为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应用步伐,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按照省商务厅统一安排,现就申报2016年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及条件
申报单位对照《河北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标准(试行)》(附件1)、《河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标准(试行)》(附件2)的条件,在认真评估的基础上,自愿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局申报。在市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范围的,向所在地经发局申报。市商务局择优推荐符合标准的申报单位。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基地提供:
1、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4);
2、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申请报告(参照附件5要点编制);
3、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名单及其经营情况;
4、附件5中提到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企业提供:
1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6);
2、示范企业申报书(参照附件7的申报书内容提要)。
三、其它事项
各县(市、区)商务局、市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经发局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于2016年1月26日下午5点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按顺序胶订成册,一式四份(附电子版)报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逾期不再接受申报。
联系人:赵霞 联系电话3010860
电子邮箱:swj3010860@163.com
附件:
1、河北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标准(试行)
2、河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标准(试行)
3、2016年度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单位推荐汇总表
4、河北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申报表
5、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6、河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
7、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内容提要
附件1
河北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标准(试行)
一、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基地要符合地方政府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功能布局,受到当地政府充分重视和支持,享受当地政府的支持政策。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投入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产业集聚力。区域内已有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能够形成产业集聚优势。申报对象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应大于1万平方米,信息化基础设施完备。
三、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入驻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30家以上、并逐年增加,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每年实现两位数增长。
四、配套服务体系完善。基地应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在业务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训、企业孵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功能完善,配套齐全。
五、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电子商务发展要与当地优势产业需求相结合,在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具有电子商务企业运营经验,具有开拓市场、营销和帮助中小企业制定商业模式的能力。
六、经营规范诚信守法。基地内企业规范经营,诚信守法。自觉遵守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交易服务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向省商务厅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业务统计报表和资料。
附件2
河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标准(试行)
一、示范范围
申报企业须为在河北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属于下列示范类型之一,经营电子商务相关业务(控股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就同一经营范围,不得同时申报)。
二、示范类型
1、网络零售类:面向终端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开展零售业务的企业。
2、网络批发类:面向企业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开展批发业务的企业。
3、电商服务类:面向企业或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含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包括两个子类型:一是平台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企业或个人开展网络零售、网络批发或生活服务业务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二是支撑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面向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网络商铺代理运营、营销推广服务、数据服务、信用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电商物流服务、电商金融服务等支撑类电商服务的企业。
4、生活服务类: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网站,面向企业或个人消费者提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家政服务等业务的商户类企业。
5、跨境电商类:企业经营产品或面对的消费者在中国境外,并通过电子商务手段实现交易的企业。
6、综合类:面向企业或个人消费者,同时提供上述两种以上服务类型的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
7、创新类:面向企业、个人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互联网金融、远程教育、医疗、交通、娱乐等服务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三、认定标准
(一)通用标准
1、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合法经营。
2、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
3、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1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二)分类标准
1.申报网络零售类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电子商务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3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3)企业在营销方式、商品质量保障、客户管理、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
(4)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防控管理措施。
2. 申报网络批发类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年交易额在2亿元以上;
(2)平台注册法人企业会员1000个以上;
(3)企业职工总数4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4)企业在网络渠道开拓、营销推广、交易模式创新、服务保障等方面具有特色。
3. 申报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所运营平台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企业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在卖家审核、产品审核、平台交易规则、交易双方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纠纷和违规处理等方面具有特色;
(2)支撑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企业员工总数30人以上,在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体系、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特色。
4. 申报网络化生活服务类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在400万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4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3)企业在商业模式、营销策略、服务区域等方面具有特色。
5. 申报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类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线销售额100万美元以上或所经营平台在线交易额500万美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15人以上;
(3)企业在营销方式、服务保障、商品或交易双方审核、跨境支付、跨境物流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
6. 申报综合型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列明所包含的分类示范类型(至少两项以上),满足相应的分类标准要求。
7. 申报创新型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0%,所经营网站流量年增速超过100%;
(2)企业员工总数在10人以上;
(3)企业在运营模式、服务群体、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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