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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05

唐政通字〔2015〕6号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政府决定对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一律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违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上路行驶的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的六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七十吨的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六十五吨的四轴车辆,予以重点打击: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律予以记分处罚。

    (二)对货运经营者一律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三)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一律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律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因违法超限运输造成公路设施严重损坏或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挠治超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3万元罚款。

    四、车辆所有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外廓尺寸或承载限值的,必须自行拆除改装设施;对查扣的非法改装车辆,一律强制恢复原状,处1.5万元罚款。

    五、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六、对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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