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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明确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交通运输部 发布时间:2016-09-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有光港口、航运企业,中国船东协会、港口协会、引航协会、理货协会、船舶代理和无船承运人协会: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4〕253号)要求,为便于港口收费的实际操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港口经营人在向多数用户普遍提供的服务作业基础上,按照部分用户需求,增减作业环节或者服务内容时,可以根据实际作业环节、服务内容差异,分别制定不同的港口作业包干费收费标准,按规定公示后执行。同一批货物或集装箱港口作业包干费由两个及以上付费人共同支付时,港口经营人可按照向不同付费人提供的服务作业,对港口作业包干费进行分摊,并分别向相应付费人收费。同一批货物或集装箱港口作业包干费对应服务作业由港口经营人与其他作业方共同完成时,港口经营人及相关作业方应综合考虑所有服务作业内容,联合向付费人一次报价、收费,包干费收入可由港口经营人与相关作业方按各自服务作业内容协商分配。

    二、船舶垃圾处理、供水等服务收费范围包括供水、供油、供电、垃圾接收处理、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装载一般货物的内贸集装箱、商品箱货物港务费仍分别按8元/20英尺集装箱、16元/40英尺集装箱的标准收取;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内贸集装箱、冷藏箱(重箱)货物港务费仍分别按16元/20英尺集装箱、32元/40英尺集装箱的标准收取。内贸全集装箱船开关舱作业费仍按每块舱盖45元的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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